〔经院文03-4〕
第一条 导师制是指在实行学分制的条件下,聘请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导师,指导本科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和学习任务的制度。 第二条 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具有敬业精神; (二)熟悉教学规律,具有专业指导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讲师或硕士学位以上资格。 第三条 导师的基本职责 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学生学习、选课、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进行科学研究,培养学生自主、自律的意识和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完成大学阶段的学习任务。 (一)向学生介绍学科专业的特点、发展动态及其社会需求,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专业思想; (二)根据学生的学习进程,进行学习方法上的指导,帮助学生完成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转变,并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进行不同学习方法的具体指导; (三)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学生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结构和选课计划,并在学生选课单上签署意见; (四)指导学生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技能; (五)掌握学生课内外的各项学习动态,建立学生业务档案,每学期对学生的学习状况、智力和能力发展作出鉴定。 第四条 导师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加强联系,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培养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导师应与学生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对学生的指导采取个别指导与集体辅导相结合并以个别指导为主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导师,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导师,取消其导师资格,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记入其教师教学档案。 第七条 导师每届任期四年,在受聘期间享受导师津贴。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1级学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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